为加强会员单位票据业务沟通交流,汇聚产业各方力量,更好防控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行业风险联防联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票据工作委员会近期向会员单位征集了2019年以来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在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案例进行梳理汇总基础上,编撰了《票据市场典型风险案例汇编》(以下简称《汇编》),现予以印发,供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参考。
本《汇编》收录的风险案例最重要的包含2019年以来发生的冒名开户并虚开电子商票、电子商票记载虚假信息、保证待签收类电子商票欺诈、电子商票贴现欺诈、虚假电子商票转贴现充当资金通道、伪造纸质票据等六类共12个典型风险案例。案例提供单位有工商银行、上海票据交易所、兴业银行、浙商银行、锦州银行、深圳聚融等单位,对以上单位的积极分享表示诚挚的感谢!
票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对每一类案例从案例描述、成因分析、风控建议三个方面做了总结梳理,供票据市场机构和从业人员参考借鉴,促进行业风险联防联控。
2019年8月31日,A银行向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来电反映,有企业客户于8月20日以“B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在A银行某支行开户,开通网上银行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通过该行的网上银行集中大量地办理商票出票和承兑业务,共计460张,合计金额17亿元。经与A银行沟通,发现此事件主要为银行在办理企业开户时对客户信息审核不严、缺乏必要流程所致。票交所经核实情况后,对该类电子商业汇票采取撤票、提前结清或锁定等措施,防止风险票据继续流通。A银行已就该事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10月,A地产集团下属B置业有限公司致函银保监机构,有人私刻印章、冒用其名义注册成立C公司,并以C公司的名义开出了大量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B置业有限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A集团公司发布声明,发现有人以B公司作为C集团公司(香港注册成立)子公司名义开具电子商票并进行经营活动。A集团公司声明,从未在香港注册成立过C公司,也从未注册成立过B公司。经对比,A集团公司与C集团公司的名称中只相差一个字,极易给人产生视觉混淆。
2020年4月,人行天津分行收到一家武汉国有大规模的公司举报,称有不法分子冒用其单位名义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实施诈骗。被举报账户的开立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正值武汉疫情防控封城期间。该企业表示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始终在单位保存,因有别的企业向其查询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真实性,才得知此账户相关信息。
经调查,开户经办人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时,提交了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单位账户业务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等开户资料,被举报银行仅仅对经办人身份证进行了联网核查,通过经办人提供电话对“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开户意愿核实。开户经办人成功开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后,陆续开具了1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金额900万元。
相关银行为企业办理开户时,对企业开户申请材料、开户意愿的真实性审查不到位,在尽职调查环节未掌握企业真实情况,易产生企业“虚假”开户风险。
对于注册地、经营地双异地单位且初次开户的情况,相关银行未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未能加强双异地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未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给冒名开户留下了空间。
相关银行不仅违反了有关双异地单位开户的管理规定,也违反了“双异地单位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的规定。在虚假账户开立之初即为其开通了企业网银及电子商业汇票功能。
相关银行在审核工商营业执照时,仅采用扫描营业执照右上角二维码方式,该方式仅完成企业信息查询,本质上不能够实现营业执照真伪鉴别。目前跨地域的工商部门也不支持营业执照真伪鉴别。
银行应坚持“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做好客户准入,严禁票据中介参与银行票据业务经营。按规定严格履行企业身份识别义务,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和开通电票业务权限意愿的真实性。加强双异地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
银行可调查授信占用人电票业务所使用的单位结算账户情况,并作为票据真实性核实的重要参考。对于票面记载的授信占用人账户为新开立的或长期无资金结算流水的,业务办理机构应特别审慎予以审查。
银行应提高新开立企业账户开通非柜面业务的标准,将开户意愿、现场核实等有效的开户风险防控手段作为开通非柜面业务的前提,将相关制度要求转化为业务流程标准或操作系统的硬性控制条件。
银行应完善企业客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管理机制,建议结合账户的开户时间、日常结算量、企业经营情况、企业信用评估情况等监测结果,综合判断是否要为企业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承兑、保证、背书、贴现等相关业务权限及开通时间,研究建立商票承兑企业白名单制度。
银行应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建设,形成有效的岗位制约和监督机制,防止一手清或因熟人介绍而放松开户审核。
银行应对企业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已开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权限的企业客户,做好业务审核、风险监测等后续管理工作,高度关注短期内大量集中办理出票、承兑等票据业务的企业客户,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账户业务。
银行如发现本单位企业客户有开立虚假账户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情况,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控制该账户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办理权限,同时报告票交所,并采取撤票、结清或向票交所申请票据锁定等措施防止票据继续在市场上流转。票交所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单位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共同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2018年12月下旬,多家商业银行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通过本行电票业务系统开立的电子商票,或者本行作为持有人的电子商票存在承兑人信息出现“XX银行”、“XX分行”和“XX支行”字样的情况。由于此类电子商票由真实的企业出票,真实的企业承兑,但错误或虚假记载票面承兑人信息,因此不属于虚假签章行为,不符合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关于认定票据伪造、变造的要求,也无法适用《票据法》相关法律规定。但是由于电子商票与电子银票信用主体不同,市场接受度存在非常明显差异,一旦企业受到欺诈——根据错误信息将商票当做银票接受,则被欺诈人可能在后续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向法院主张出票人开户行、承兑人开户行存在审查过错责任,导致商业银行涉诉及声誉风险。
2019年5月,不法分子利用开户行网银未设置相关校验功能漏洞,篡改电子商票票面信息,将出票人名称篡改为A地产集团下属B公司、承兑人名称篡改为A地产集团,而实际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小企业。此类票据一旦进入流通环节,极易导致后手误认为是A地产集团承兑票据。
相关银行的电票业务内部系统设计存在一定缺陷,电子商业汇票开票环节缺乏系统校验功能,给了不法分子随意篡改电子商票票面信息的机会。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系统漏洞恶意输入虚假信息,开出承兑人信息包含“XX银行”字样甚至任意文字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相关银行在业务办理环节,未严格审查票面信息导致票面记载当事人信息与授信占用主体不一致,产生操作风险。
部分中小企业使用和接受电子商票频率不高,缺乏票据业务专业相关知识,风险意识淡薄,无法准确辨别电子商业汇票品种,也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电子商票出票人开户行、承兑人开户行、保证人开户行等要加强票据行为人信息真实性审核,避免成为瑕疵票据的风险出口。同时,银行应逐步优化电票业务系统功能,由系统根据承兑人电子签名自动显示其法定名称,确保票据行为人与票面要素相匹配,避免人工输入可能会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瑕疵电子商票出票后尚未流转至行外的,应及时采取系统措施防止企业继续背书流转,将潜在风险缩减至最低程度。若持票人是收款人且不是本行客户的,能够最终靠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或同业金融机构协助控制流转,并根据实时票据流转持有状态、持票人及开户行信息,对持票公司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客户进行回头背书后依法合规进行系统控制。
银行应在票据融资环节强化对电子票据的票面要素审核,避免交叉输入瑕疵票据风险。商业银行办理电票贴现和转贴现买入业务时,应对系统中显示的承兑人名称、行号和票据类别等票据基础信息严格进行逻辑性审查,对票面要素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确认,避免买入银/商票据种类等存在重大错误的电子商业汇票。
相关各方在业务落地前,均应加强票面信息审核,确保票面记载的相关当事人信息与授信占用主体的信息保持一致,防范不法分子通过“一字之差”等混淆手段进行电票欺诈。
2020年上半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发现票据市场上出现不法分子偷换票据“签收”的概念,利用企业财务专员对票据流通规则的不熟悉,将尚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卖”给企业。由于接收企业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误将状态为“保证待签收”的票据点击签收,导致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产生资金损失。
对此,票交所发布《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要求相关单位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做好业务普及和风险提示工作,提升公司客户的风险意识,同时优化企业内部系统,准确展示票据当前流转状态,防范此类票据业务风险再次出现。
2020年5月12日,B单位客户财务专员致电A银行咨询电票事宜,称其收到一张C企业出具的尾号为628696128、金额为10万元的电子商业汇票提示签收申请,该票据在网上银行状态显示为“保证待签收”,由于B单位客户财务专员未仔细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即进行保证签收应答同意,且后续未收到提示收票的申请,造成未能实际收妥该票据。
A银行工作人员收到咨询后,通过票据系统查询到该票据于2020年4月29日已同意保证回复成功,目前状态为“出票已登记”,但银行并未完成承兑,此票据情况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保证待签收”电子商业汇票的风险提示》内容大致相符。A银行工作人员高度警觉,立即将可能会产生的资金风险及可能因为提供保证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告知来电客户,并提示客户签收时应注意辨别提示申请类型,票据签收后的票据状态应当以“提示收票已签收”或“背书已签收”为准。客户随后采取一定的措施要求出票人撤票,避免了资金风险。
在电票系统的业务规则设计中,为提升出票人的信用,完成出票登记的票据,可在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前,先行进行出票保证。出票保证完成后,保证人作为出票人的连带债务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个别企业财务专员对此项票据保证业务规则不熟悉,对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流程了解不足。不法分子通过发起“保证申请”的方式将未经承兑的“银行承兑”票据“卖”给企业。收款方签收票据前未鉴别提示签收的申请类型,误以为已收到银行承兑汇票而进行发货,最后导致“钱货两空”。
部分银行企业网银在票据业务办理菜单下未正确、完整、及时展示票据信息及流转状态,导致企业操作人员难以直观了解票据承兑情况,对票据当前流转状态判断不清或存在误解,无法及时辨识风险,误签收未承兑的票据,造成损失。
(一)做好票据业务知识普及风险提示工作,带领企业使用正规金融机构票据服务
银行应做好对企业客户的票据业务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工作。定期梳理并向企业客户发布市场上出现的欺诈手段,带领企业客户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切勿通过票据中介、民间贴现等手段进行票据方面的投资,提升公司客户防骗意识,防止资金损失。
银行要确保在企业网银端票据信息展示功能,确保正确、完整展示票据各项信息和流转状态,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是否已承兑、承兑人、承兑日期等关键信息以醒目的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避免因信息展示不完整不及时或辨识不到位等原因引发误解和操作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
推动建立统一的票据市场信用评级体系,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级标准、动态调整评级结果、支持实时查询票据行为人的最新信用评级,为企业客户提供票据业务办理参考依据。通过设定电子银行汇票市场信用的最低准入评级等发挥市场监督功能,将风险控制在出票环节。
陈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决定通过票据“贴现”诈骗来还债。某日,陈某通过QQ群得知A公司需要贴现,便以优惠利率报价,承诺交票后次日出款。A公司表达交易意向后,陈某借用他人办公室伪装成经常做票据贴现的公司,取得了A公司考察人员信任,并骗取了该公司5张8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陈某还以贴现需要为由,哄骗A公司提供8张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
A公司交票后,陈某将涉案票据迅速转卖,获款8460余万元。次日,陈某采取以下措施,制造成经济纠纷的假象:一是安排财务专员按每笔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分23次向A公司指定账户转账4400万元,至银行下班时止,以此方式拖延时间稳住受害人A公司;二是将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张,制作成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提货函等文件,形成A公司委托其购买货物的“证据”;三是与某羊绒公司串通后签订羊绒衫购销合同,并将贴现剩余的4060余万元打入该公司,用于购买实际价值仅1866余万元的羊绒制品,合同差价2193.5万元由羊绒公司转入陈某指定账户,被陈某与同伙分赃。
A公司索要剩余款项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某否认诈骗事实,表示其与A公司最多只存在经济纠纷。
由于银行贴现手续繁杂等原因,很多持票企业宁愿通过票据中介“贴现”,逐渐形成了庞大的民间票据交易市场。但实际上,民间票据买卖游离于监管之外,市场主体良莠不齐,运作过程极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九民纪要颁布后,民间票据买卖行为被认定无效。可见,带领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势在必行,同时企业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外部欺诈风险。
引导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首先应解决银行贴现“融资难”问题。2016年12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贴现申请人提供合同、发票的要求。但监管文件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内容,给市场参与者带来困惑。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相关监管文件,弱化贴现银行审查责任,简化贴现企业需提交的资料,统一监管尺度,促进票据流通,更好对接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
引导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还应解决银行贴现“融资贵”问题。票交所“贴现通”业务通过汇集整合贴现信息,理清市场供求关系,使得企业可与全市场银行建立联系,实现票据和资金的精准匹配,形成最优贴现价格,从而压缩票据中介参与市场的空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从本案来看,贴现企业还应严密防范涉印风险。一是严禁白纸用印。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纸张一旦落入别有用心者之手,可能被伪造成合同、承诺书、借据、担保函等任何文件,使受害企业百口莫辩;二是谨慎外出用印。建议企业严格印章使用流程,原则上不应允许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外出用印,至少派双人全程守护,公章不离开保管人员视线;三是杜绝空白用印。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以及未加注用途的资质文件,都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防止用印文件失控,建议用印时确保全部空白要素填写完整,用印文件注明使用范围,多页合同或文件加盖骑缝章。
2019年6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甲银行与乙银行票据回购纠纷案。甲银行与乙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对合计票面金额9.93亿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甲银行在未收到合同项下票据的情况下,向乙银行支付贴现款9.81亿元,当天乙银行向丙银行转账9.80亿元。经甲银行查询,乙银行办理转贴现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甲银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乙银行返还票据本金并支付利息。
经调查,本案合同项下票据与另一起以票据为形式的挪用资金犯罪、诈骗犯罪涉及票据一致,甲、乙银行在其中起到了资金通道作用,双方未按转贴现合同约定进行票据交付、审核及签章背书,双方签订的转贴现合同是外在表面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实为银行间资金融通。法院判决乙银行向甲银行返还转贴现收益,驳回甲银行其他诉讼请求。且甲银行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00余万元。
银行以转贴现模式充当他人资金通道,不仅当事银行产生了损失,该行为更是作为其他刑事案件的一环破坏了金融秩序。
本案中乙银行员工直接与票据中介联系,违反了《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等监管要求。
涉案银行未按照转贴现业务办理要求对票据进行审核,违规办理“倒打款”,甚至不见票据、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丧失合规操作的底线。
严禁员工参与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加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及时有效地发现风险隐患。同时大力培育合规文化,使“合规人人有责”的理念深入人心,提高各级员工合规意识。
完善业务系统和转贴现业务管理制度;合理控制票据业务规模,审慎开展跨省票据转贴现业务;合理确定同业授信额度,严格执行同业授信规定;认真审核转贴现业务申请资料、交易资料;加强资金收付环节管理。
银行机构在从事票据业务过程中,切莫贪图眼前的转贴现收益,在明知票据转贴回购系为他人充当资金通道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避免不当交易和套利行为,严守依法合规的经营底线。
2019年9月12日,A银行在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业务时, 验票人员发现其中一张金额为5万元、票号后六位为697589的银行承兑汇票颜色、纸张、票号等有较大异常,疑似伪造。
验票人员随即对该票据进行进一步审验,发现以下伪造特征。一是该票据未印制A银行特有的二维码及暗记,票面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中行徽为A银行老版行徽。二是通过票据鉴别仪审验,白光下微缩文字为虚点构成,红水线呈波浪状且无荧光反应;紫光下团花图案线条生硬不连贯,且内部未形成波浪线;红外透光下,票据水印图像异常;红外测光下该票票号字体异常且上排票号不消失。三是通过系统查询,A银行承兑的该票号对应银行承兑汇票已于2016年6月20日解付,比对留存的票据影像,发现该票据出票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均与系统记录不符。四是进一步筛查发现,A银行在2016年3月成功堵截的两张伪造银票在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密押、出票人预留印鉴、汇票专用章及柜员名章样式方面的特征与本次发现的伪造票据一致,初步确定三张伪造票据信息均克隆自同一张真票。
综合验票与核实情况,A银行确认该张银行承兑汇票为伪造票据,立马停止对该票的兑付操作,联系托收行出具拒付理由书后,对该票据予以封存。
2019年3月中旬,某县公安局委托深圳聚融鉴定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其中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3月27日;另一张票面金额为5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4月16日。经我司对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纸张、油墨、印刷工艺等三类防伪特征做综合分析鉴定后,判定这两张票据为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2019年7月29日,南京某行在解付业务时,发现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较为可疑,该票票面金额为5万元,到期日为2019年7月3日。在使用设备鉴别时,发现该票的水印、纤维丝、紫外荧光图案、安全线、票据号码、大小写金额栏等多处均有异常。为进一步确认,遂邀请深圳聚融协助审验。经审验后,确认该票为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
■ 采用打印的黑色点状油墨来模仿真钞的安全线效果,在透光下呈半透明效果。
不法分子造假手段多样化和造假技术的提高,对银行从业人员验票、鉴伪的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犯罪分子利用非专业人员对纸票真伪识别有困难的弱点,试图用假票进行欺诈。由于纸票正逐步被电票代替,使用相对较少,即使银行工作人员接触机会也不多,真伪一时难以分辨。
托收票据往往一次审验工作量大,特别在节假日前后、临近下班时,票据审验人员容易放松警惕,如将单张伪造、变造票据夹在大量真票中,更具隐蔽性。
随着票据电子化的推广应用,伪假票据风险明显降低,但部分银行和企业仍有遇到假票的情况出现。从案例12中三张伪造票的伪造手法来看,明显系同一类型的伪造票据,而该类型假票在2017年和2018年均有被银行堵截的案例,且大多分布在在票据解付环节。犯罪分子利用企业财务专员对纸票真伪识别的弱点,将假票欺诈从银行转向企业。该类型假票对银行来说,相对容易识别。但对于较少接触纸票的企业财务专员来说,真伪难以分辨。
加强票据审验人员岗位准入,强化防伪意识和防伪技能的培训;配备专业票据审验设备,完善票据风险技控手段;发现可疑票据后,审慎处理,多渠道、多角度、多方面逐一论证,必要时可实地查询或由票据鉴伪专业公司协助鉴别;同时,票据签收和审验环节应尽量在监控下办理。
票据审验时发现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疑点的,可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信息查询功能,查询流通票据的信息及影像,重点比对票面大小写金额打印、汇票专用章加盖位置,承兑行有权人签章位置等是否与原票据影像一致。
各票据业务市场参与者主动加大电子商票的推广力度,在逐渐完备电票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将纸质票据转化为电子票据,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伪造、变造票据事件的发生。对常常使用票据的企业财务专员进行票据业务知识培训,带领企业接受和习惯使用电票,逐步降低伪假票据风险。
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票据业务防伪知识和技能,重点掌握通过人工、特定仪器等手段核验票据纸张、油墨、水印、花纹、防伪暗记、冠字号码、大小写金额、密码等记载事项有无变造痕迹的方法,必要时可通过专业机构对票据真伪进行鉴别。
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防控,及时收集票据风险信息,加强对票据市场最新动态及有关票据案例分析。主动向行业协会提供有关票据业务风险信息,提升信息共享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