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铁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上铁法院发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14 09:49:24 |   作者: 华体会简介

产品说明

  2020年起,被告人曾某某从他人处购入减肥产品并对外销售,同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购买搅拌机、压片机等生产设备和、荷叶粉、麦芽糊精、胶囊壳等原料,伙同他人自行生产含有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压片糖果等减肥产品,通过微信等渠道对外销售,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从曾某某处查获各类减肥产品10万余粒、各类原料粉末20余袋及生产机器、胶囊填充板 、电子秤、各类减肥产品外包装等生产工具。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及粉末中检出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法院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对类案办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曾被用于减肥药,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的安全来进行评估,发现使用可能增加心脑血管疾病风险,遂于2010年决定停止制剂和原料药生产、销售和使用,并将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本案被告人在制售的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全链条打击,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深挖物流和转账记录等方式,锁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源头,成功处理下级代理十余名,对该犯罪链条形成“全覆盖式”打击。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减肥食品时要谨慎辨识,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的产品提高警惕,切勿因盲目追求减肥效果而忽视对身体健康与安全的关注。

  被告人朱某某为提高农药杀虫效果以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购入的噻虫嗪原料中含有未经农药登记的F2(二氯异丙虫酰胺)成分,仍安排工人违法添加至农药中,制成半成品噻虫嗪F2油悬浮剂及成品噻虫嗪农药颗粒剂并对外出售,自2021年4月至案发期间,农药颗粒剂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850元。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农药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系本市首例涉非法添加“隐形成分”F2的伪劣农药案,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后续类案处理提供了定罪思路和证据指引。被告人违反农药管理法规,未经国家监管部门进行权威检验、认证、登记,在生产农药过程中违法添加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依法打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药作为用于农作物杀虫的专业性产品,其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也关系着农作物的健康生长及人畜、周边生态环境的安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准确认定涉案农药颗粒剂的伪劣产品属性,并邀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揭露案件社会危害性,有效惩治非法添加“隐形成分”制售伪劣农药犯罪活动,有利于维护农药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2020年3月起,被告人伊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借本市某处民房,购入猪皮、工业氯化钠(工业盐)、硫酸铝铵(明矾)、焦糖色后,加工生产肉皮冻并在本市范围内销售。2022年6月,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后对上述作坊进行检查,现场查扣“50kg精制工业盐(禁止食用)”1袋、“50kg精制工业盐(非食用)”1.5袋、“50kg硫酸铝铵”半袋、焦糖色4瓶及肉皮冻、肉皮汤(半成品)若干。

  经检测,上述肉皮汤(半成品)中检出亚硝酸盐成分,检出值为7.4mg/kg;4件肉皮冻样品检出铝残留,检出值分别为987mg/kg、589mg/kg、4.21x103mg/kg、4.36x103mg/kg。经评估,涉案肉皮冻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健康风险。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伊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伊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肉皮冻作为老百姓餐桌的日常食物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本案中,被告人在小作坊内无证生产肉皮冻,违法添加工业盐、明矾,涉案肉皮冻经检测铝含量高达4.36x103mg/kg,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风险,应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惩治此类犯罪时注重把握食品犯罪实质危害标准,积极能动履职,加强各机关之间协作配合,推动专家出具评估意见,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推动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坚持“惩防治相结合”理念,综合运用非监禁刑、罚金刑、禁止令等组合刑罚,提高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成本,形成有力威慑,从源头防止再犯罪的发生,推动食品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2021年起,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从非正规渠道购入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肉毒毒素,后单独或各自伙同他人通过微信对外销售。上述肉毒毒素的运输、储藏均未采取冷链措施,其中部分肉毒毒素还系马某某伙同他人自行贴标分装。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查获各类肉毒毒素700余瓶,从马某某处查获各类肉毒毒素400余瓶及外包装盒、贴标若干等。经评估、认定,上述肉毒毒素的危害性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经检验、认定,查获的部分肉毒毒素系假药。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某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马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赵某某以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某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的追求更加丰富多元,医疗美容日渐普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利益,制售假冒伪劣的医美类药品及医疗器械,不仅妨害国家公共卫生秩序,也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涉案肉毒毒素在国内被纳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一旦注射未经批准上市或未按规定储存、运输的肉毒毒素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本案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肉毒毒素,经评估、认定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其行为均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另查获的部分肉毒毒素系假药,两人还分别构成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假药罪,应予依法严厉打击。

  2022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自行购买喷码机、油墨、清洗剂等工具,并将过期的某品牌芝士稀奶油、芝士粉等产品生产日期篡改后,伙同他人以临期产品的名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经查,上述过期产品的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万余元。2023年7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并查扣涉案过期产品1,400余箱。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过期产品冒充临期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八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以面包、蛋糕为代表的烘焙食品备受消费者的追捧,奶油、芝士粉等烘焙原料也随之畅销,烘焙原料产品往往具有保质期较短、需冷藏存放的特点,一旦存储不当,极易变质。本案中,被告人为牟取利益,将所采购的过期烘焙原料产品生产日期篡改后,通过所控制的多家网络店铺对外低价出售,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充分贯彻 “四个最严”监管要求,对于制假、售假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消费的人在选购烘焙原料时,切忌盲目贪图价格上的优惠,应尽量选择线下大型销售渠道或线上官方销售渠道。

  案例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就上海某单位未履行外包食堂商户管理责任制发司法建议

  2020年起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为牟取利益,从他人处低价大量采购鸭脯肉卷,进而用鸭脯肉卷冒充肥牛卷,出售至某单位食堂等餐饮机构,后鸭脯肉卷被当做肥牛卷,作为金汤肥牛等菜品的原料被制成菜品进行销售。至案发,被告人罗某某销售涉案鸭脯肉卷金额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21年3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检查中发现被告人罗某某以鸭肉卷冒充牛肉卷销售的行为,并从其摊位内依法查扣尚未出售的冷冻“肥牛卷”若干盒。经检测,上述“肥牛卷”中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鸭肉卷冒充牛肉卷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十二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罗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销售假牛肉案,受利益驱使,被告人为减少相关成本,提高营业收入,对外大量销售鸭肉卷冒充的牛肉卷,罔顾众多购买的人的身体健康安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充分的发挥集中管辖优势,通过依法审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发现共性问题,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基础上,向负有食堂管理职责的某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延伸审判综合治理的职能,以有效预防犯罪风险。

  通过梳理该案案情,发现该案的发生不仅在于被告人罗某根为牟利以假充真销售伪劣产品,更暴露出餐饮公司的日常管理漏洞。餐饮公司作为承包食堂的运营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对食堂的日常监督管理义务,保证食材的品质符合相关规定。餐饮公司虽指定了食材供应商,但不能就此放任对食材品质的日常管理,仍应对食材品质、食材价格等予以关注,此次事件的发生餐饮公司亦有不可推卸的监管失职之责。后续通过与该餐饮公司进一步沟通交流,了解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食材品质的日常管理、对食材供应商的审核等各种机制,从而找准问题所在,明确建议方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发挥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仅对销售伪劣产品的被告人罗某某依法予以刑事处罚,同时针对餐饮公司的管理漏洞制发司法建议,希望餐饮公司提高责任意识,加强对食堂日常运营及食材供应商提供食材品质的日常监管,以避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餐饮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针对司法建议做出整改:一是对涉事相关未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人员给予严厉处分;二是对公司所有餐饮项目涉及的员工开展具体的食品安全法规专项培训,尤其是对货品验收、索证索票等环节进行重点培训;三是安排专人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承包的所有餐饮项目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并公示结果,现场追踪改善,做到防微杜渐;四是加强对食材供应商的管理,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规范操作。通过整改,餐饮公司提高了对员工以及食材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

  通过司法建议加强对餐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食材供应商的法律宣传。在食堂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加强对出售伪劣产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性的宣传教育,提升供应商的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增强自觉性,规范销售行为,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以保障食材的品质符合有关标准,有效保障就餐人员的身体健康安全。通过法制宣传进一步夯实综合治理效果,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达到“制发一件、治理一片”的综合效果,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环境的构建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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